山西煙氣煙塵在線監測系統
一、產品概述
不設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如門診部、診所、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當難以設置獨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時,應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并應滿足下述要求:
2.2.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并有防雨淋、防揚散措施,同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2.2 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盛放在周轉箱內后,置于暫時貯存柜(箱)中。柜(箱)應密閉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鎖和固定裝置,做到無關人員不可移動,外部應按照GB15562.2和附錄A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2.2.3 可用冷藏柜(箱)作為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也可用金屬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強度,防滲漏。
2.3 衛生要求
2.3.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每天應在廢物清運之后消毒沖洗,沖洗液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
2.3.2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應每天消毒一次。
2.4 暫時貯存時間
2.4.1 應防止醫療廢物在暫時貯存庫房和暫時貯存柜(箱)中散發惡臭,盡量做到日產日清。
2.4.2 確實不能做到日產日清,且當地氣溫高于25℃時,應將醫療廢物低溫暫時貯存,暫時貯存溫度應低于20℃,時間長不超過48小時。
2.5 管理制度
2.5.1 醫療衛生機構應制定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應急處理措施。
2.5.2 醫療衛生機構的暫時貯存庫房和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存放地,應當接受當地環保和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醫療廢物的交接
3.1 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外觀檢查醫療衛生機構是否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并盛裝于周轉箱內,不得打開包裝袋取出醫療廢物。對包裝破損、包裝外表污染或未盛裝于周轉箱內的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運送人員應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重新包裝、標識,并盛裝于周轉箱內。拒不按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包裝的,運送人員有權拒絕運送,并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化學性醫療廢物應由醫療衛生機構委托有經營資格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未取得相應許可的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不得接收化學性醫療廢物。
3.2 醫療衛生機構交予處置的廢物采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設區的市環保部門對醫療廢物轉移計劃進行審批。轉移計劃批準后,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日常醫療廢物交接可采用簡化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處置單位及運送方式變化后,應對醫療廢物轉移計劃進行重新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一式兩份,每月一張,由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醫療衛生機構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的格式見附錄 B。
3.3 每車每次運送的醫療廢物采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管理,一車一卡,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并簽字。
山西煙氣煙塵在線監測系統
© 2019 山東云洲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魯ICP備19037344號-4 管理登陸 技術支持:化工儀器網 GoogleSitemap